首页 | 招聘流程 | 收费标准 | 招聘入口 | 求职入口
个人求职 企业招聘 招聘指南 求职指导 行业人才 校园人才 HR频道 职业论坛
 当前位置:辛集人才网 >人才招聘 > 人才市场信息 > 正文
辛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辛政[2007]72号
 
辛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我市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非从业居民的基本医疗,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石家庄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辛集市城镇非从业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市本级统筹。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居民承受能力相适应,医疗保险费实行家庭或个人缴费、财政补助、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原则;遵循“低水平、广覆盖、群众自愿”、“权力和义务相对应”,“保大病、保当期”、“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居民医保政策的拟定、实施、管理和监督,市医保中心负责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基金征收、就医管理、待遇核付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财政承担资金的筹集和核拨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市公安局负责参保人员户籍认定;市民政局负责低保人员身份认定;鹿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社区服务体系和队伍建设,组织做好社区居民参保登记等具体实施工作;市教育局负责组织学生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市残联负责重症残疾人员身份认定,以及做好此部分人员的参保登记和缴费工作;市发改、物价、审计、药品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同做好居民医保工作。
第二章  保障范围及对象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非农户口,不属于职工医保覆盖的非从业人员均可参加居民医保。具体包括:   
(一)在校中小学生(含职技,职中)和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
    (二)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以上的居民;
    (三)劳动就业年龄内未参加职工医保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无用人单位且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
(四)长期随农村父母在城镇上学的中小学生、入托幼儿也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
(五)劳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居民,经政府就业扶持不能就业的可自愿参加居民医保,就业后必须参加职工医保。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不包括现役军人、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居民医保基金的来源如下:
    (一) 家庭或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其它渠道筹集的资金;
    (五)基金的利息和增值收入。
    第七条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困难家庭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鼓励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对居民医保进行捐助。
    第八条 居民医保缴费和财政补助标准如下:
(一)在校学生及18周岁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每年100元,其中,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个人承担30元。对上述人员中属于重症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全部由财政负担。其中,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
(二)18周岁以上其他人员每人每年200元。其中:
18周岁以上重症残疾(1-2级)和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按其缴费标准,全部由财政负担。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00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
对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人员,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0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40元,个人承担40元。
对女50周岁、男60周岁以上人员,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35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75元,个人承担70元。
对其他参保人员,国家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0元,省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5元,本市财政每人每年补助5元,个人承担150元。
第九条 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对享受不同补助标准的参保缴费人员逐单位审核,提出财政分类补助金额,报市财政局。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缴费
第十条 符合居民医保参保条件的人员,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学生证》、《低保证》和《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分别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所在学校办理登记参保。经确认后,按规定时限缴纳医疗保险费,领取医疗保险IC卡、病历本。
    第十一条 居民医保实行每年一次性预缴费制,一年为一个医疗待遇支付期。自发文之日起至12月20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期限;以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25日为集中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缴费及居民医保信息变更期限。居民缴费后,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期。
    第十二条 民政局、残联、社区居民委员会、(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各乡镇教育组和教育局直属各学校等为居民医保的代办机构,在市劳动保障部门的领导下,具体承办居民医保的入户调查、申报登记、材料审核、信息审核、信息录入及变更、基金征收和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的发放等工作。
城镇低保对象、重症残疾人参保登记时应提供有效证件,经民政部门和残联核验,报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后,方可减、免参保费用。
    第十三条 各代办机构应及时将参保人员基础信息(书面或电子件),代收的保险费,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应将收缴的医疗保险基金划入财政专户,并于年底前将参保人数、家庭或个人缴费数额,财政补助金额报财政局,市财政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各级财政应补贴资金审核后拨付到市医保中心财政专户。
第五章 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居民医保不建立个人帐户,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费报销。住院设立起付段,起付段以下费用个人自付。起付段以上费用按医疗机构的级别确定不同的报销比例。
第十五条 起付段标准为:三级医疗机构16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一级医疗机构200元。
住院报销比例为:三级医疗机构50%、二级医疗机构60%、一级医疗机构70%。城镇居民连续参保5年以上,每增加一个参保年限,报销比例可提高0.5%,最高可增加10个百分点。
第十六条 统筹基金支付医疗费设立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参保居民一个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
第十七条  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可通过商业保险和医疗救助等方式解决。
    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及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就医管理
    第十八条 参保居民就医实行定点管理,居民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参保居民可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就便选择一家一级医疗机构做为本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个人就医定点确定后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应持本人就医病历本、IC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初次就诊应在一级医疗机构(一级医疗机构未设立相应诊疗科的除外)。除急诊抢救外,因病情需转其他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应由主治医师签字,定点医疗机构批准,并报市医保中心备案;急诊抢救病种目录依照辛政(2001)4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先由个人预付医药费用,出院时持《辛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IC卡、身份证或户口本结帐,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垫付参保居民的医药费用。定点医疗机构将垫付的医药费用一月一汇总报市医保中心审核。核准后,由市医保中心将资金直接拨付定点医疗机构。
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在市域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参保居民在出院后5日内持《辛集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病历本》、病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诊断证明、机打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票据到市医保中心审核报销。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未经市医保中心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石家庄辖区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或石家庄辖区外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提高20个百分点。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报销范围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适度增加儿童用药品种和范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违法犯罪、斗殴、酗酒、自残、自杀以及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发生的医疗费,基金不予支付。
第七章  基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居民医保基金纳入财政社保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立帐、单独核算专项用于居民医保。基金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
    居民医保基金按国家规定免征各种税费。
第二十五条  市医保中心具体负责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业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市医保中心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建立向社会公布居民医保收支信息制度,提高基金运行和管理透明度。
第二十七条  成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参保居民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居民医保基金和经办机构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因重大疫情、灾情及突发性事件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市政府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保险待遇实行动态管理。需要调整时,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辛集人才网 人才招聘 轻松求职 满意招聘 尽在辛集唯一专业的辛集人才网 http://www.XinjiRen.com
日期:2007年12月30日 | 关闭
企业推荐
 
 
辛集人才网 辛集商铺在线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您的位置
收费标准 | 招商加盟 | 招聘流程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手机:13483688600 联系QQ:4466880 MAIL:xinjiren@gam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