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照上级要求,从2008年7月1日起,调整邯郸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邯郸市所属的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峰峰矿区、高开区、邯郸马头生态工业城及邯郸县、磁县、武安市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8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8元;临漳县、成安县、永年县、曲周县、鸡泽县、邱县、肥乡县、涉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60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6元;魏县、大名县、广平县、馆陶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每月最低工资标准为540元,非全日制劳动者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5.5元。
据介绍,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4个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24小时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