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政策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于8月下旬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且参加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为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今年下半年没有缴费的,请务必于8月17日前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缴到相应机构。
此次补贴的范围为:持《再就业优惠证》的灵活就业人员。补贴标准为:“4050”(年龄计算截止到2007年12月31日)人员按实际缴费额的60%补贴;非“4050”人员按实际缴费额的40%补贴。
具体申领程序和相关要求是:8月18日—22日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保险补贴手续。办理时请携带以下资料: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认定表》,持个人申请(签社区意见)、《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新申请补贴人员)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缴费单据原件及复印件等凭证向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申请。劳动保障事务所初审后上报区劳动保障部门,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直接发给申请者本人。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广大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凭证依据以市地税局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收据为准,医疗保险依据银行出具的加盖银行公章的对账单(对账单余额应满足9-12月应缴费金额),对账单要求清晰,数额与申请数额一致。其他在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等单位代管档案的人员,依据代管单位出具的正式收据及保险局出具的本人申请期限内的缴费证明。 | |